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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中当事人的义务

发布时间:2013-02-21 08:31:30


    宝山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到很多财产无法查找或无法提供的情况,从而无法顺利执结案件,执行工作应当强化当事人自力救济的手段,做到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也就是实行当事人主义为主,职权主义为辅的执行模式。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执行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启动和继续。一般情况下,启动执行程序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于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等,只要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应予以确认。

    第二,强化当事人自力救济手段。一方面当事人自力救济应负有举证责任。对当事人有能力调查举证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和其他证据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自行举证;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否责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第三,强化执行程序的正当性,文明执法。当事人的权力能否得到实现,除了法院的执行力度和方法外,最根本的还是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而应在执行程序进行中,始终保持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当事人参与权、知情权、处分权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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