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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由来

发布时间:2017-03-04 09:53:34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在借鉴前苏联和大陆法系国家陪审员制度的基础上形成的。

  20世纪30年代初到40年代末,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边区和解放区,当时的工农民主政府、抗日民主政府和人民民主政府都实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较为现实地、直接地反映了人民在司法上的愿望与要求,因此被广泛推广采用,成为审判工作民主化的重要标志,并作为吸收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监督司法工作的重要组织形式和人民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是我国现代陪审制度的雏形。

  1949年,我国第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七十五条规定,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暂行组织条例》对陪审制度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法院根据案件性质决定是否采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方便群众参与案件审理,并且陪审员可以提出异议。至此,我国初步确立了陪审制度。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判工作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历史上第一部单行法律,对陪审制度的各个方面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使我国陪审制度在体制和机制上趋于完善。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2015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授权在10个省(区、市)选择50个法院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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