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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侮辱国旗案,四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8-10-18 14:59:14



    新华网报,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侮辱国旗案,近日由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4名被告人被判处8个月至9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8年2月6日,龙里县湾滩河镇鱼洞村村民因诉求得不到满足,前往鱼洞村村委会闹事。被告人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唐某某4人爬上鱼洞村村委会办公室二楼,唐某某将国旗旗杆拉向自己,与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一起将国旗从旗杆上扯下后撕烂,扔到村委会院坝内。2月24日,唐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在公众场合故意以损毁的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其行为均已触犯法律,构成侮辱国旗罪,一审分别判处杨某某、吴某甲、吴某乙有期徒刑9个月,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29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国旗法》 第19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拈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处罚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 日以下拘留。

文章出处: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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