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秦某、高某与吴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秦某下落不明,高某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肇事车辆为高某所有。发生事故后,因高某无钱支付车辆的维修费用,修理厂修复后将车辆隐匿并非法转让他人,现事故车辆去向不明。为保障申请人吴某的胜诉权益,我院依法对肇事车辆进行查封,并告知被执行人协助法院一同查找车辆。
经过两年多的追查,8月30日19时,被执行人高某来电话称已获悉肇事车辆所在位置及实际使用人刘某的信息,并表示车辆很可能被再次转移。我院当晚迅速召开专题执行会议,研究执行扣押方案,决定于次日凌晨3时,由副院长郐滨带领执行局长胡斌等一行六人赶往哈市,对车辆进行扣押。
执行干警抵达扣车地点后,发现涉案车辆电瓶已被拆卸,车辆使用人刘某电话无法接通。经过两个多小时的等待,刘某及其亲属等人到达现场,执行干警对其进行释法析理,告知妨碍执行和抗拒执行的严重后果,最终刘某主动将拆卸下的电瓶安装好,并交出车钥匙,由执行干警将车扣押回宝山法院。
经过一天的奋战,900多公里的路程,宝山法院执行干警们用实际行动践行了“执行不求人”的庄严承诺,保护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