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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法执行】失信受惩 无奈还钱

  发布时间:2019-10-18 16:25:25




    2014年5月,经我院调解原告管某某与被告董某离婚,婚生男孩董某某由董某抚养,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500元。管某某给付被告财产分割款3万元。文书生效后管某某未按规定期限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董某和董某某于2016年1月向我院申请执行管某某给付子女抚养费3500元和财产分割款3万元。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称离婚后被执行人便不知去向,我院执行人员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调查证实了被执行人确不知去向。经我院对被执行人财产“四查”,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我院依法将管某某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并发出限高令。经释法明理,申请人同意该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和有可供执行财产即恢复执行。

    2019年4月申请人来院称管某某的母亲主动找到他,要求履行给付义务,原因是女儿在外打工,因被法院上了失信“黑名单”,既不能贷款,又不能乘坐飞机、高铁,同时住宿、旅游、网络支付均受到限制,无法忍受这种生活,并念及对子女亲情思念,所以委托其母代为到庭履行义务。我院即将此案予以恢复执行。被执行人的母亲代替管某某主动给付现金3500元和财产分割款3万元。并提前支付到2019年6月末的抚养费1万元。

责任编辑:卜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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