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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系列学习之一】时间效力若干规定专题

发布时间:2021-01-13 14:41:3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于202111日起施行。

113日下午,宝山法院开展民法典专题学习,民事审判法官隋德佳主讲,从“时间效力规定”与先前的民事法律规范如何协调衔接及对发生于施行之前的行为能否适用的问题进行讲解说明,全体民事团队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及书记员参加学习。
    法律的时间效力是确定法律的适用范围时必须考虑的问题,它与法律的对人效力、对事效力、空间效力共同构成法理学中“法的效力”的研究范畴。

《民法典》施行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九部法律同时废止。故上述民事单行法施行至20201231日为止,202111日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由《民法典》规范和调整。此处,民事单行法的“废止”仅指202111日以后不再施行,其对之前施行期间内发生的民事行为仍可适用,并具有法律效力。

   在现场参加讲座的干警纷纷表示,此次专题讲座内容丰富、重点突出,帮助大家更为准确地理解了民法典实施后如何适用的相关问题,对审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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