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2年1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明知某铁粉厂院内存放的铁粉、变压器、破碎机已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指派知情的被告人袁某某将被查封的铁粉400余吨以30万余元价格出售。同年5月至6月,被告人王某乙在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铁粉厂院内被查封的破碎机一台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将变压器一台予以转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将变卖铁粉的价款全部上缴至侦查机关,王某乙将变卖的破碎机找回、另缴纳了变压器的折抵价款。
二、裁判结果
双鸭山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袁某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均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王某乙转移、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均适用缓刑。
三、案例解读
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被告人擅自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无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