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2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双方在宝山区某商店门口发生口角,被告张某拿出自己车内尖刀将原告王某右手划伤,原告王某入院治疗,派出所对被告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五百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原告王某将被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到派出所调取案卷、现场查看走访、分别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等多种方式了解案情,发现本案虽然基础事实明确,但是如果机械式的判决必定会导致双方矛盾激化,不利于化解纠纷,因此组织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互不相让,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庭审过程中,被告张某仍然情绪激动,认为原告王某应自己承担部分责任。为避免双方矛盾进一步升级,法官分别对双方当事人讲解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及赔偿标准,积极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解互谅,使各方懂得自己应该负担的法律责任。通过耐心细致地做思想工作、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终于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张某当场给付赔偿款,使案件免于进入执行程序,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下一步,宝山区人民法院将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理念,坚持把能动司法贯穿到民事审判工作各方面全过程。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制度通道。以此提升审判质效,增强多元化解纷能力,避免机械司法、机械裁判导致的不良后果,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法官寄语
生活中许多矛盾都是由一些小事情引发,如果双方都不冷静处理,控制不好情绪,就会造成矛盾的进一步升级,“打输住院,打赢坐牢”,害人害己。正所谓“人之道,和为贵”,和平相处才是长久之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药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