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要旨】
以机关能力作风建设“提质增效年”活动为契机,坚持“抓前端、治未病”从源头上、本质上化解矛盾纠纷,不断探索执源治理新途径,践行能力司法理念,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创新思路努力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万某、胡某、王某与被执行人双鸭山某煤矿工伤赔偿系列案件,执行标的分别是212012.64元、160727元。1698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文书履行,申请人万某、胡某、王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收到执行申请书后立即联系被执行人双鸭山大民煤矿。了解到被执行人双鸭山某煤矿一直没有生产,现经营十分困难。启动资金正与银行沟通贷款,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会给当事人带来信誉影响,因此请求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表示煤矿会克服困难筹集部分资金先行给付申请人,不足部分争取在最短时间给付完毕。申请人的意见亦是想更快地拿到赔偿款。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困难和申请人的诉求,本院决定三起案件在立案执行前,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前调解。
法院组织双方到场进行磋商,经过执行人员耐心做各方的思想工作明理释法,双方对于煤矿经营的困境和申请人的诉求均表示理解,最后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双鸭山大民煤矿于当日一次性给付申请人万某21万元,一个月后一次性给付胡某16万元,三个月后一次性给付王某16万元。
【典型意义】
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促公正提效率,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源头性、实质性化解,督促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本案中凸显了执前办案的快捷,减轻了诉累。下一步,宝山区法院将持续拓宽“执源治理”新思想,抓前端,治未病,不断完善各项机制制度,强化立审执一体化,实现从风险源头预防到矛盾纠纷前端解决,充分发挥执源治理的乘数效应,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执前,全力打造执源治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