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孔某与朱某系朋友关系,朱某因经营需要,于2017年和2018年共向孔某借款26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利息2分。其间,朱某曾偿还孔某4万元,后因朱某经营不善,到约定的还款期限未能偿还债务,孔某多次向朱某索要欠款,朱某答应尽快偿还,但迟迟未能还款。2024年4月,孔某来到法院起诉朱某,要求偿还欠款。
二、调解过程
立案庭了解过案情后,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并派出经验丰富的调解法官和调解员共同调解。调解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分别沟通后,理清了当事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孔某认为,朱某借钱时写了借条并约定利息,本金和利息应当偿还;朱某认为当时着急用钱,双方确实约定了利息,但生意出现问题后,本金加上利息,实在无力偿还,只能偿还本金。
随后调解法官与调解员将双方当事人约到一起,首先确定双方借款约定的利息及事实,并释明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其次,从朱某的现实情况入手,向孔某说明朱某目前生意效益不佳,勉强维持经营,希望考虑到朱某的实际情况。
三、调解结果
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调解下,朱某认识到自己的认知偏差,借款中双方约定的利息是要履行的,这不光是法律的规定,也是做生意讲诚信、做人守承诺的基本原则。孔某从朋友的感情出发,帮助朱某渡过难关,同意分期偿还欠款,减轻朱某的还款压力。
四、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案件由法官和调解员共同参与,调解过程中理清了争议焦点,对当事人开展释法析理,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我院将努力发挥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作用,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提高群众司法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