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24年张某在某煤业公司工作期间受伤,经与某煤业公司协商,该公司分期支付赔偿款5.6万元,但赔偿款支付一半后再未打款,张某多次沟通未果情况下决定起诉该公司。
二、调解过程:
立案庭在审查起诉时,认为某煤业公司达成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后,虽中断支付,但存在继续履行的可能性,诉讼并非最优的处理方式,调解可能会更快捷。为依法保障当事人切身利益,争取做到劳动争议纠纷实质性化解,在征得张某同意后,将案件转入诉前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法官先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张某向法官说明自己因工受伤,在家休养之后,没有了收入来源,对家庭经济有些压力,要求立刻支付赔偿款。法官与该煤业公司工作人员见面后,该公司称并非故意拖延支付赔偿款,目前企业经营遇到困难,资金紧张,无法立刻支付。双方就给付赔偿款的时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全面了解情况后调解法官采用“面对面”的方式调解,将双方当事人约在调解室,直接面对面地交流、协商,帮助双方当事人疏通误解、消除隔阂,一方面向张某解释该公司目前面临困难,从情理方面劝导张某换位思考,在考虑自身利益的同时也适当考虑对方的难处。另一方面向该公司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从保障员工后续治理、及时恢复健康的角度出发,引导该公司积极承担责任、稳妥解决问题,在调解法官的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某煤业公司当日给付1.8万元,剩余赔偿款1万元分批给付。
三、典型意义
该纠纷事实清楚,如果一判了之固然容易,但考虑案件处理的效率、实质性矛盾化解、后续执行等问题,调解法官从平衡各方利益角度出发,耐心听取双方心声,努力修复双方关系,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意见。该起案件的妥善化解,不仅有效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企业的健康发展,更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劳动关系的稳定,对于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