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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使用他人“花呗”消费也是盗窃!

发布时间:2025-03-03 14:14:34


 案情回顾

   2022年,龚某与李某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二人于2024年因故分手。几个月后,李某偶然发现其手机仍能登录前男友龚某的支付宝账户,其在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该支付宝账户“花呗”功能为自己和他人充值话费6000余元。龚某事后发现并报警,李某到案后主动赔偿了龚某经济损失并对自己的罪行供认不讳。

   法院判决

   宝山区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将他人的财产性权益秘密兑换为财物后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到案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罚金12000元。

法官说法

移动支付、第三方平台的普及和广泛使用,为居民消费提供了便捷。但在享受便利服务的同时,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和密码,增强警惕意识,尽量不要透露和使用他人手机登录自己的支付账户,避免造成不必要的财产损失。同时,一旦发现自己的支付账户被人盗刷,请及时报警并与支付平台联系,最大限度减少财产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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